中共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文件
哈金院党〔2011〕15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
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经2011年4月29日第八次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现将《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金融学院委员会
2011年6月2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哈尔滨金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金融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两周无故未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工作由各系负责,对发现的问题由学工处会同招生就业处处理,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一年度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不注册者,一周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给予记过处分;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足额缴纳学杂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行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后,报学工处审批。
未准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
开学两周内,各系应将本学期学生注册名单、暂缓注册名单、未注册名单,报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备案。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本科学制为四年,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延长学习年限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不得超过四年(含休学、留级)。在校本科生修读时间累计不能超过六年,专科生不能超过五年。学生延长学习年限,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应按所在专业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专科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成绩管理,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获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须经教务处和所在系共同认定,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所在系下达通知单通知学生本人,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以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笔试兼口试以及检测学生动手能力的操作考试等多种方式。
考试以百分制记分,达到60分者为及格。考查一般记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六条 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因成绩不合格留级的学生,不予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结合《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量化管理测评办法》由所在系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关于辅修、选修专业的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缓考、补考及考试违纪的处理规定详见《哈尔滨金融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学生免修课程按教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就读专业完成学业。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招生性质不同;
(二)转入不同学科门类;
(三)专科转入本科的;
(四)办理完转专业手续,再次申请转入原专业或其它专业的;
(五)已修满本专业总学分二分之一以上的本科学生;
(六)招生时按国家规定的特殊招生形式招收的学生,含定向、外国语保送、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免费师范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培养的学生,不得转入到上述非同类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学工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课程及所获得的学分均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以及未有电子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三)进入本科第五学期、专科第三学期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的;
(六)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七)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
(八)休学期间的;
(九)转学时涉及转专业,属限制转专业范围的;
(十) 第二次转学、转专业的;
(十一)其他无正当理由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在申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经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已修课程成绩单、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综合操行鉴定报告、特殊困难证明等材料,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疗证明。
第二十九条 转学工作实行学校主管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制度。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由学校批准,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手续:
(一)欲休学的学生要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必要的证明(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因事休学的要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学工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二)经批准休学的学生,自批准休学之日起一周内必须离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手续: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持有关证件(学生证、复学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卫生所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须经所在系同意,报学工处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没有原专业,则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及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书10天内向学校提出保留学籍的书面申请,经武装部签署意见后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已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入伍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应于退役后一年内持退伍证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具体规定参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入伍退役申请复学(升学)有关事宜的通知》(黑教学【2010】155号)文件执行。
第六节 试读与留级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补考后进行学籍处理,以教务处提供成绩为依据,学期补考后,不及格科目达四门(含不允许考试科目)的学生,按试读一学期处理,由所在系通知试读学生及其家长。
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留级处理,跟下一年级就读。留级前已经考核通过的课程可申请免考,但不予免修。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最多可留级两次,第三次达到留级标准的按退学处理。
第七节 退 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两次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标准的;
(二)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本科六年、专科五年)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累计旷课达80学时的;
(八)连续两学年量化测评低于60分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工处审核,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注销学籍。
本人申请退学的,需提交由学生家长签署意见的退学申请,并填写由各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退学程序表》。
退学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学生按黑龙江省《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申请有关退费问题的通知》办理退费。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立即离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因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完成学业,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学校在毕业前为毕业班学生统一组织一次补考。补考后四门以下(含四门)课程成绩仍不及格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暂时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以上情况的学生自接到结业通知两周内可申请重修,在一年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仍有不及格科目者,不再换发毕业证。未按时向学校提出重修申请,则视为自愿结业,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前有五门以上(含五门)课程成绩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可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留级申请,经批准后按留级处理。自接到通知两周内未提出留级申请的,按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
(二)因实习不合格结业的学生,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于结业后一年内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经学生所在系及学工处审查合格、学校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三)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发证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直接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注册。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允许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哈尔滨金融学院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技能、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校园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各类考试、撰写论文、报告或进行科学研究中,应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 励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评比办法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
第六十七条 获奖学金的人数占学生人数的比例:特等为1%,一等为4%,二等为6%,三等为8%。
第六十八条 奖学金各等级额度分别为:
特等,每人每学期1500元;
一等,每人每学期1000元;
二等,每人每学期500元;
三等,每人每学期 300元。
第六十九条 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参评奖学金:
(一)思想积极要求进步,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学校及班级各项活动;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勤俭节约,有良好卫生习惯,不搞个人主义;
(五)考查课、体育课必须在及格以上;
(六)学生量化测评在90分以上(含90分);
(七)特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5分,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
第七十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奖学金按两学期分别评定。学生第一学期的奖学金按高考成绩(评定时分数相同按报我校志愿的先后顺序,志愿相同按报考专业的先后顺序)和相关规定,择优评定。第二学期的奖学金按第一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及考试成绩,择优评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奖学金:
(一)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年内或在评定时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的;
(三)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年内受到学籍处理者;
(四)除任选课外,学年教学计划内有课程不及格;
(五)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七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后,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扣发部分(或全部)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
(一)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学生,扣发一个月奖学金;
(二)受到学校警告处分的学生,扣发三个月奖学金;
(三)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扣发四个月奖学金;
(四)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学生,扣发全部奖学金。
第七十三条 奖学金在每学期初评定,按5个月逐月发放。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均填写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并颁发获奖证书(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奖学金除外)。
第七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
(一)组织领导
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生奖学金的审批及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学工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审核及其他日常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初审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评定工作;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由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二)评定程序
班级学生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考试成绩和获奖比例,进行初评,形成班级推荐人选;各系进行复评初审,确定本系获奖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全校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二节 国家奖学金
第七十五条 申请条件: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从我校三好学生标兵中产生;
(六)量化测评95分以上。
第七十六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的资助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
第七十七条 相关事宜: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评定程序按《哈尔滨金融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第三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
第七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贫困学生奖学金和社会奖(助)学金。
第七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申请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原则上为本年度的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量化测评分班级排名前1/3,上一学年期末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
(三)相关事宜: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八十条 国家助学金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原则上新生应为办理“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其它年级学生为本年度的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上一学年期末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相关事宜: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十一条 校贫困学生奖学金(特困补助)
(一)申请条件:
校贫困学生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统招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限定在学院建档的20%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
1.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
(1)父母双亡;
(2)父母一方去世,经济特别困难;
(3)父母丧失劳动能力;
(4)突遇重大灾祸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5)在校的生活费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
2.在校期间表现优秀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无补考现象;
(3)量化测评平均95分以上;
(4)能积极报名参加院、系组织的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5)遵守国家法律及校规校纪,未受过校纪处分或法律、法规的处罚。
3.符合上述条件者,革命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单亲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二)奖励标准:
校贫困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一等奖励额度为200元/月,占年级总人数的2%;二等奖励额度为150元/月,占年级总人数的4%;三等奖励额度为100元/月,占年级总人数的4%。
(三)颁发原则:
校贫困学生奖学金与学年度评优同时进行,评定后按月发放,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评期为一年。因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校贫困学生奖学金。
第八十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
哈尔滨金融学院社会奖(助)学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学生中设立的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助)学金的名称称为“哈尔滨金融学院***奖(助)学金”。评奖事宜按学院与设立奖(助)学金的单位或个人达成的有关协议执行。
第八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贫困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各系根椐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班级全体学生对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申请表的学生的评议意见和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其申请的认定情况,提出初审名单;
(二)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校的评审工作,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履行相关呈报材料。
第八十五条 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使用不当肆意挥霍者,终止其原获得的奖(助)学金,并取消当年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弄虚作假骗取奖(助)学金者,取消当年奖(助)学金的申请资格,追回全部奖(助)学金,取消称号,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本、专科学生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八十六条 学校共设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六个综合评优项目和文明班级、文明寝室、文明学生等三个单项评优项目。
第八十七条 各项目评优比例
(一)综合评优项目
先进班集体占参评班级总数的3%;优秀毕业生占参评毕业生总数的3%;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均占参评学生总数的3%。以上项目比例以系为单位,由学校统一下达。
(二)单项评优项目
文明班级占参评学生班级的10%;文明寝室占参评学生寝室的10%;文明学生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0%。单项评优项目比例以系为单位,由学校统一下达。
第八十八条 各项评优条件及说明
(一)综合评优项目
1.先进班集体:
(1)班委会、团支部坚持经常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成为班级的政治核心;能够建立明确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且落到实处;各成员紧密团结、协调一致,积极主动地按照院、系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及时、认真、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表率作用强,在评优年度无违纪现象;
(2)班级成员能自觉地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学年内没有受处分且受全校通报批评的人次不超过班级人数的5%;
(3)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具有勤奋、严谨、刻苦钻研的良好风气;本学年班级平均学习成绩、课程及格率在同年级各班中名列前茅或较上一学年有明显的提高,外语、计算机定级考试通过率较高,且未出现考试违纪、作弊现象;
(4)班级成员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朝气蓬勃,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
(5)班级成员语言高雅、举止文明、尊师爱校。在加强纪律、促进学习、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省、市级先进班集体在校先进班集体中择优产生。
2.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1)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非观念明确,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团结同学、积极向上;
(2)学习、文化修养好。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基础比较扎实,知识面比较宽,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各种文化活动,注意提高文化修养;
(3)身体、心理素质好。养成良好的锻炼身体的习惯,《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76(含76)分以上,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状态;
(4)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必须为本学年度奖学金获得者;
(5)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必须是学生干部,并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6)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或贡献突出的学生干部,如某一单项条件稍低,在评选中可灵活掌握,但要从严审批。
国家、省、市级先进个人在上述先进个人中择优产生。
3.优秀毕业生: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确立献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思想进步;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诚信意识,有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
(3)专业基础扎实,学习成绩优异,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强;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5)在校期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除上述条件要求之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2)在国家、省、市科研、发明、创新等各种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并获得奖励;
学院评选产生的优秀毕业生,即为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二)单项评优项目
1.文明班级:
(1)班集体在政治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突出;
(2)班级成员语言高雅、举止文明、团结互助、乐于奉献、尊师爱校、见义勇为、扶弱助贫;
(3)班级平均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中领先,且有90%(含90%)以上的成员《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在文明寝室等评比活动中成绩优异;
(4)本学年内班级成员无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人次不超过班级人数的5%。
2.文明寝室:
(1)在寝室评比中,名列前茅;
(2)寝室成员严格遵守舍务管理规定,尊重舍务工作人员,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和环境卫生,本学年内没有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3)寝室成员衣着整洁、举止文明、团结互助、乐于奉献、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4)寝室成员注重自身的文化修养,广泛涉猎相关学科的文化知识,形成健康、高雅、具有特色的寝室文化。
3.文明学生: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注重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无重修课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格(含及格)以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1/2;
(3)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校、系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文明礼貌,尊师爱校,乐于助人,见义勇为,自觉维护校园秩序,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4)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集体观念强,热心为同学服务。在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特别是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工作于每年6月份进行,其他评优项目的评定工作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优工作按照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经审核不符合评优条件者,取消评优指标,不允许补报。
第八十九条 奖励办法:
校先进个人和集体分别由学校予以命名表彰和奖励。校级先进个人填写评优登记表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九十条 组织领导和评定程序:
(一)组织领导:
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审批及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学工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审核及其他日常工作;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的指导、协调、初审工作;辅导员和班主任组织由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学生评优小组负责本班学生评优项目的初评工作。
(二)评选程序:
班级学生评优小组根据评优条件和获奖比例,进行初评,形成班级推荐人选;各系进行复评初审,确定本系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先进集体可由系直接推荐)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工处;学工处审核后将全校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名单报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处 分
第九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内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一周内离校,户口、档案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三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三)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分的。
第九十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不好、歪曲事实真相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行为的;
(四)持械打架或打群架为首者;
(五)学生之间发生冲突打仗事件,擅自私下处理的;
(六)新生报到及入学教育期间、毕业生离校期间违纪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多次违纪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期间受两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两次以上处分的,从第二次起,在所受最重处分的级别上加重处分;
(三)在校期间累计受四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违法、违规与违纪行为处分
第九十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各种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组织、参加非法传销,封建迷信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校内从事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破坏环境卫生,乱倒脏物、脏水,在建筑物或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张贴、蹬踏,破坏草坪、花木,违者责令清扫,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食堂、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不按顺序排队、大声喧哗、参与拥挤起哄或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优、奖助学金、入党、就业、处分等原因无理取闹,影响教学秩序或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有服装、装饰,发式、发色等与身份不相称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调戏、侮辱、恐吓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学生不得到校外歌舞厅、迪厅、酒吧等社会娱乐场所从事经营或娱乐活动,违者除责任自负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在娱乐场所从事陪酒、陪聊或卖淫、嫖娼等行为当事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并被司法机关认定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行为有失检点、男女交往不得体、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举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及撕毁学校张贴的有关校令、通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十九条 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闹)事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或致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护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致使调查困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直接责任者做伪证,加重一级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隐藏、销毁凶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器械打人者,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虽然未动手打人,但以各种形式引发或挑起事端,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造谣、诋毁他人名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谩骂、威胁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对于严重违纪现象知情不举者,酌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十二)引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打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三)凡酒后肇事者,处分结果加重一级;
(十四)携带、私藏管制刀具,未伤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他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一〇〇条 学生酗酒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酗酒后在同学中产生不良影响或酒后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一〇一条 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退还赃款、赃物 (赃物价值按相关部门定价为准)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公安、保卫部门认定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或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偷窃公私财物,经有关部门作价,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200至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伪造、贩卖、涂改证件或材料等,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遗失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帮助他人销赃,不知情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知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情节轻重,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〇二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和学生管理部门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晚归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未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而夜不归寝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查寝时欺骗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冒名顶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和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对擅自在校外租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出现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五)在公寓内吵闹、唱歌等影响他人休息且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者,参与起哄、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公寓管理中心和学生管理部门批准,男女学生随意进入异性寝室,不听劝阻、拒不认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同性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宿舍内留宿异性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知情不报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公寓内乱泼脏水、乱扔纸屑污物、随地吐痰、吸烟或在公寓内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在学生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利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在公寓内私接电源,使用或存放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热得快、电熨板、电热毯等违规电器者或使用酒精炉、蜡烛等易引发火灾的器具者,对上述情况无后果者除没收器具给予相应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事故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擅自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因移动、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〇三条 传播、复制非法音像制品,吸毒、贩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观看淫秽书、画、网页及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涂写、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吸毒、贩毒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使用、私藏违禁药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〇四条 以各种形式组织或参与打麻将、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寝室等公共场所打麻将,一经发现没收麻将,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
(二)凡以财物为赌注比输赢的,即认定为赌博行为,一经发现,除没收工具、赌资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者提供赌具或提供便利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设赌局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一〇五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秩序,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创办反动或色情网站,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他人进行欺骗、恐吓、诈骗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网络发表不实言论,辱骂、侮辱、诽谤他人,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允许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或破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利用计算机网络非法从事商业活动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一〇六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私自拆装公用设备,违反学校防火制度,造成损失和危害者,除赔偿损失外,按损坏物品价值(物品价值以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定价为准)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不大,物品价值在50元(含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物品价值在5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物品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物品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一〇七条 违反学习、考试纪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
1.学期内旷课1-4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学期内旷课5-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学期内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学期内旷课2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学期内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学期内连续旷课60学时以上或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旷课学时的计算方法:
1.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旷课一周按30学时计;
2.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公益劳动或私自离开实习现场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3.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级统一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的,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
4.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军训等重大活动的,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5.上课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1学时计。
(三)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考试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除第2项所列的作弊行为外,作弊行为较轻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次考试违纪、一次考试作弊者或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按照学院教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在撰写论文、报告或进行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〇八条 违反学校学生勤工俭学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及做各种商业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立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学校名义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〇九条 学生擅自离校出走的有关规定:
(一)学生在未经所在系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离开学校的行为,属于擅自离校出走行为;
(二)根据教育部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学生擅自离校,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但学校应告知家长,积极协助寻找;
(三)对于擅自离校出走的学生作旷课处理,旷课学时按照第一O七条第二款进行认定。
第一一〇条 自伤或自杀未遂,给学校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处分的权限、程序及管理
第一一一条 学生纪律处分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负责,学工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一一二条 对学生违规、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部门如下:
(一)本系学生之间的违规、违纪事件,一般由所在系调查处理;
(二)跨系学生之间的违规、违纪事件,一般由学工处牵头处理;
(三)学生违规、违纪事件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各系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学工处,由学工处会同保卫等相关部门处理;
(四)考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一一三条 处分学生权限:
(一)当事人只涉及本系学生的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审查并做出处理,报学工处审查备案;对跨系的违纪事件,由学工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二)考试违纪、违反课堂纪律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教务处审查并做出处理,报学工处备案;
(三)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处分,由学工处审查,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四)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或由院长授权、委托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开会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根据工作需要,学工处有权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一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论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得当。做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一一五条 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填写学生纪律处分表,并办理审批手续。处分决定一般应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第一一六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该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等。
第一一七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一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通知家长或抚养人。学校从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限一周内办完手续并离校,如学生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申诉,按申诉程序办理,在申诉期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一九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享受各类奖、助学金者,自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终止奖助学金发放,取消下一年度的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立即终止贷款,察看期满表现良好的,可以恢复其贷款;
(三)学校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二〇条 学生处分材料应装入学生档案;处分解除后,相关材料不再载入本人档案。
第四节 处分的解除
第一二一条 为了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违纪学生改正错误,积极上进,做合格大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可以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不再计入学生档案。
第一二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从处分批准之日起,经过半年以上的考核期,表现好的可以解除其原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原则上不予解除处分,确有突出贡献的,可在察看期满后,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
第一二三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内未再受校、系级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除其处分:
1.受两次系级通报表扬;
2.受一次校级通报表扬;
3.量化测评达到110分;
4.学习成绩达到获奖学金标准。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考核期间未受到校、系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处分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者可申请解除其处分:
1.受两次系级通报表扬;
2.学习成绩达到三等奖学金以上标准;
3.获各类校级以上优秀称号一次;
4.量化测评达到110分。
(三)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间有见义勇为等表现,根据其影响,系主管领导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工处审核;
(四)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三等以上奖项者,可解除处分;对受两次以上处分者(含两次),不执行本款规定。
第一二四条 解除处分审批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达到解除处分条件的,可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根据考核期间的表现,经班级全体同学评议,集体表决后,形成评议意见;
(三)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并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交系领导审查;
(四)系领导提出解除处分意见,报送学工处;
(五)学工处审核,提出解除处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七章 申 诉
第一二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一二六条 学生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二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一二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按照相关规定,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一二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三〇条 在本院就读的其他各类全日制脱产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三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9月修订的《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三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工处。
主题词:学生工作 管理规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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