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金融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把服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为重要使命;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应当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加强品德修养,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有大爱大德大情怀的人;应当珍惜学习时光,刻苦求学、增长见识,丰富学识,树立高远志向,历练敢于担当、不懈奋斗的精神,具有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应当提高审美和人文素养,弘扬劳动精神。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各系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一年度新生入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及程序:
(一)招生就业处复查: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二)所在系复查: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校医院复查: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会同招生就业处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或由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籍注册后,学生可登录学信网实名注册后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逾期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足额缴纳学杂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行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
开学两周内,各系将本学期学生注册名单、暂缓注册名单、未注册名单,报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备案。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成绩管理,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获得学分的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专科学生不实行学分制成绩管理,但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学科竞赛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须经任课教师和其所在系、部共同认定,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名单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以部门为单位于每学期最后一周教学周报备教务处,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所在系部下达通知单通知学生本人,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操作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考试以百分制记分,达到60分者为及格。考查一般记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七条 补考成绩不及格、未达到留降级标准的学生需进行重修,公共选修课除外。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同时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根据《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管理办法》由所在系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哈尔滨金融学院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缓考、补考及考试违纪的处理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经学院认定参与创业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黑龙江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与转学具体实施办法遵照《哈尔滨金融学院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在校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专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延长学习年限,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应按所在专业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由学院批准,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八年。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后凭入伍通知书到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手续。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休学手续:
(一)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必要的证明(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并由校医院审核、签署意见);家长在《休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分别经所在系、学生处审批;
(二)学生自批准休学之日起一周内必须离校。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后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学生复学手续:
(一)学生休学期满,持有关证件(学生证、复学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等),向学院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审核、签署意见,方可复学;
(三)复学须经所在系同意,报学生处审批。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已取消,经本人申请,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及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学籍注册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七)留(降)级达到两次以上(不含两次);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提交退学申请,并填写由各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退学审批表》。
对给予退学处理者,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注销学籍,无法送交的由学院网站公告,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立即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重修、复修与留、降级
第三十三条 重修、复修
(一)因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而重新学习称为重修。
1.学生采取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的方式进行重修,公共选修课不参加重修,重修不组织补考考试,学生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在课程考核中缺考者;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因考核违纪或作弊,成绩被认定为零分者;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
3.学生同一门课程只能参加一次重修考试,重修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4.重修考试学生成绩不合格按照卷面实际分数录入;重修考试成绩合格的百分制录入60分,五级制录入及格。重修成绩超过60分(及格)者,按60分(及格)记入成绩档案。
(二)因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而重新学习称为复修。
1.复修以自主学习方式进行,但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复修考试;
2.复修学生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每学期期末提交下学期的复修申请,同一课程只允许复修一次;
3.复修考试只能在拟申请复修的课程开课的学期进行;
4.每名学生申请复修课程的门数每学期不得超过3门,公共选修课不得作为申请复修的课程;
5.复修课程不记录平时成绩,直接将卷面成绩认定为该课程的总成绩,取最后一次考试的成绩计入成绩档案。复修课程不合格的学生没有补考及重修考试机会;
6.未参加复修课程考试,成绩记为零分,不再受理其他学期、其他课程的复修申请。
第三十四条留降级规定
学生学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予留降级处理:
(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5门(含5门)以上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跨学科选修课不合格者,令其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条件,可跟班试读,待第一学年结束时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二)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跨学科选修课累计达到6门(含6门)以上课程者,令其留级。
(三)在校期间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跨学科选修课累计达到7门(含7门)以上课程者,令其留、降级。
上述情况发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称为降级,跟下一年级第二学期上课。发生在第二学期,称为留级。
(四)已留降级的学生在其留降级之前的学年学期不及格课程在对应的学期有一次再考试的机会。
1.留降级再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以自主学习为主;
2.留降级再考试只有一次机会;
3.留降级再考试科目不包含公共选修课;
4.留降级考试的学生成绩不合格按照卷面实际分数录入;成绩合格的百分制录入60分,五级制录入及格;留降级考试成绩超过60分(及格)者,按60分(及格)记入成绩档案。
(五)已留降级的学生在其留降级的学年学期可以办理相应成绩合格课程的免修。
1.已留降级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课程,经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2.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自行到教务处网站下载《哈尔滨金融学院申请免修课程审批单》。
3.《哈尔滨金融学院申请免修课程审批单》签好后附本人成绩单,报送教务处。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具体按《哈尔滨金融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足一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毕业资格审核的规定
(一)在毕业资格审核时,在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含毕业论文)门数累计达到留(降)级标准的学生应延长学习年限,不合格课程(含毕业论文)门数未达到留(降)级标准的准予结业。
(二)凡延长学习年限者,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业,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在规定最高学习年限内,结业学生可按规定回校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可按程序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四)在校时间已达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毕业资格审核时仍有不合格课程(含毕业论文)者准予结业,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五)不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者,准予结业,允许其在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重新测评,合格后方能毕业。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第二学位并达到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第二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学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院积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按《哈尔滨金融学院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须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哈尔滨金融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各类考试、撰写论文、报告或进行科学研究中,应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评比办法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处分的考察期限
记过(含)以下处分,不低于(含)六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不低于(含)一年。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收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通知学生家长或抚养人。
第六十四条 学生的处分依据《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论据充足、依据明确、处分得当。做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填写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处分决定一般应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第六十七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学生处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纪律处分下达后,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于10日内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30天,从公告发布之日计起。
第六十八条 为了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违纪学生改正错误,积极上进,做合格大学生,受处分的学生可以按规定向学院申请解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一条 申诉是指我院全日制本专科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其它违纪处理方面的决定有异议,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学院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申诉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或专科学生。
第七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等相关事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两名教师代表,两名学生担任。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具体实施遵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在本校就读的其他各类全日制脱产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