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树立先进典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哈金院党政联〔2019〕3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
(一)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全日制在校学生;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该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
2.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并经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突出表现具体参照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中的规定)。
(三)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资助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
(四)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党总副支书记等,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五)各系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定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学工办主任、辅导员、部分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六)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根据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系内初评:各系评定小组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测评、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指标,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并经班级民主评议程序,确定本系国家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应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复审;
3.学院审定: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复审后,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获得者推荐名单;
4.由学院统一填写《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七)相关事宜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1.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为本年度的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占班级前50%,上一学年期末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三)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每人每年5000元,资助人数以上级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指标为准。
(四)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系内初评:各系评定小组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测评、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指标,对申请学生进行考核,并经班级民主评议程序,确定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应在系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院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复审;
3.学院审定: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复审后,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获得者推荐名单;
4.被确定推荐的学生由学院统一填写《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五)相关事宜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院奖学金
(一)学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方可参评学院奖学金:
1.全日制在校学生;
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
4.积极参加学院、系及班级各项活动;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勤俭节约,团结同学,有良好卫生习惯;
6.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占班级排名前50%;
7.在奖学金评定的上一学期至评定时无违纪;
8.特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90分;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5分;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的考试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75分。
(二)获奖学金的人数占专业学生人数的比例:特等为1%,一等为4%,二等为6%,三等为8%。
(三)学院奖学金各等级额度分别为
特等,每人每学期1500元;
一等,每人每学期1000元;
二等,每人每学期500元;
三等,每人每学期300元。
(四)奖学金在每学期初评定,分5个月逐月发放。获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参评奖学金。
(五)获得学校奖学金后,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自处分当月起停发奖学金,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
第七条 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终止其原获得的奖学金,并取消当年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取消当年奖学金的申请资格,追回全部奖学金,取消称号,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章 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
第八条 学风建设先进集体(先进班集体)
(一)评选条件:
1.班委会能够经常组织学生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能够按照学院学风建设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班级学风建设活动计划,措施具体、可行,效果好;
2.班级成员严格遵守《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评选学年内无任何违纪记录;
3.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具有勤奋研究、刻苦钻研的良好风气;评选学年内班级无成员留降级、参加补考人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0%;
4.班级成员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朝气蓬勃,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在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活动中表现突出。
(二)评选比例:二年级(含)以上班级总数10%。
第九条 院级三好学生
(一)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非观念明确,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团结同学、积极向上;
2.学习、文化修养好。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各种文化活动,提高个人修养;
3.身体、心理素质好。养成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状态;
4.在评选学年度内,学年平均学习成绩应达到院奖学金成绩标准;
5.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占班级前30%;
6.评选学年内无违纪记录。
(二)评选比例
在籍、在校二年级(含)以上学生总数的3%。
第十条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评选学年内担任院级、系级、班级学生干部;
2.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非观念明确,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乐于助人、团结同学、积极向上;
3.学习、文化修养好。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各种文化活动,提高个人修养;
4.积极主动带领同学开展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在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的工作成绩;
5.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工作作风正派,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6.在评选学年度内,无重修科目;
7.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占班级前50%;
8.评选学年内无违纪记录。
(二)评选比例
在籍、在校二年级(含)以上学生总数的3%。
第十一条 学风建设先进个人
(一)评选条件:
1.能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态度端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风严谨、考风诚信;
3.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综合素质测评中学习成绩排名占班级前10%;
4.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起到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能带动并帮助他人学习,对营造良好学风发挥积极作用;
5.积极参加班级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劳动,身心健康,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占班级前30%;
6.评选学年度内无任何违纪记录。
(二)评选比例
在籍、在校二年级(含)以上各年级各专业每年度评选1人。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行为规范,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诚信意识,有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
3.专业基础扎实,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50%且无重修科目,创新意识和综合素质强;
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占班级前50%;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劳动、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全的人格;
6.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除上述条件要求之外,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获得过院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风建设先进个人”、“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2.在国家、省、市科研、发明、创新等各种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并获得奖励。
(二)评选比例
评选年度内在籍、在校毕业生总数的6%。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经班级民主推荐,形成推荐名单;各系进行复评,确定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同时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学风建设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组织领导
(一)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生优秀个人、先进集体的审议及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审核工作;
(三)各系成立学生评优工作小组,由系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系学生评优相关工作。各系学生评优工作小组需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和与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协调事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