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哈尔滨金融学院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的测定和评价,是学生评优评奖、择优推荐就业、申请资助、转专业、组织推荐的基本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系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第一课堂、第二课堂两部分成绩构成,第一课堂成绩占65%,第二课堂成绩占35%。
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第一课堂学分绩点*65%+第二课堂学分绩点*35%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牵头,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院团委负责校级学生活动的学分认证,各系负责本系学生活动学分认定和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班级成立学生活动学分认证及综合素质测评小组(以下简称认证测评小组),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推荐5名班委代表和2名普通同学代表组成,具体实施活动学分认定和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学生辅导员负责监督和指导相关认证和测评工作,同时做好综合素质测评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各系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三周完成上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计算、公示、确认、备案等工作。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表在新学年初以系为单位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审核。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第一课堂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第七条 第一课堂是指学生参加学期期末课程考试(含考察课)成绩,补考、缓考后从教务系统导出。第一课堂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成绩百分制的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为:

课程成绩分级制评定方法:五级制成绩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需要时按如下关系折算: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

第三章 第二课堂学分及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第八条 第二课堂是指由学院、系组织或认可的、在常规课堂教学、实习、实验等之外所设置的有利于提高学生能力素质的各项教育、管理、服务、校园文化等项目或活动。第二课堂教育内容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规律,应紧密结合学生专业能力和素质培养。学院和各系第二课堂组织单位可分年级、分学期设置第二课堂内容,可实行项目化运作。
第九条 第二课堂设置“思想品德修养、实践能力训练、创新能力培养、人文素质拓展、社会能力提升”5个模块,每个模块独立设置学分。
第十条 思想品德修养模块占2.5学分,实践能力训练模块占2学分(社会实践1学分、公益劳动1学分),创新能力培养模块占2学分(创新创业综合训练1学分、课外科技活动1学分),人文素质拓展模块占2学分,社会能力提升模块占1.5个学分,5个模块共10学分,每个模块成绩按第二课堂学分认定标准计分,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 第二课堂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第四章 第二课堂学分认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第二课堂的组织和学分认定实行院、系、班三级管理,第二课堂教育活动要有设计方案、实施计划、考核办法、活动总结,院、系应建立严格的第二课堂审批制度,常规需认定的第二课堂学分项目或活动原则上要在学期初申报、审核、备案,其他额外需要认定的第二课堂学分项目或活动要在举办至少一周前申报,经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并做好相关备案工作。未经批准自行组织的第二课堂项目或活动将不予进行学分认证。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班级及院、系第二课堂组织单位应从每学期初开始认真做好第二课堂的相关记录,并按要求完成《第二课堂学分认证申报表》《第二课堂学分认证登记和审核表》填写信息并建立电子档案,各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完备的公示与反馈机制,如可建立网上公示平台和意见反馈电子信箱,公示时间原则上应在活动举办后的第二周进行,并在公示3日后下发给参与学生的所在班级。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每两周申报一次参与的第二课堂学分情况,填写《第二课堂学分认证申报表》递交至各班级认证测评小组,认证测评小组根据审批后的《第二课堂学分认证登记表和审批表》进行学分确认并计入《第二课堂学分认证汇总表》(班级应建立此表的电子档案供学生查阅),如出现遗漏申报情况,原则上补报时间不超过活动结束后的三周。需考察整个学期表现后认定的学分应在本学期末完成申请、审核、认定和公示工作。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班级认证测评小组负责将班级每名学生的《第二课堂学分认证汇总表》再次确认并在全班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可最终获得上学期第二课堂学分。认证测评小组要做好相应成绩书面评定材料的分类、保管工作,对班级所有《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登记表与审核表》进行标号管理,供学生查阅。在公示期间,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首先由各系调查、核实;对系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六条 各类主题教育活动、讲座、培训、报告等考核时,采用科技手段,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时长由院团委组织认定。
第十八条 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需要活动主办方提供证明,可凭单项记录本或证书认定,奖项认定时间以证书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科研课题、论文、专利和职业资格证书认定时需同时提供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由各系组织统一认定;本计划未列范围的奖项和活动,由部门、系、班级酌情参照标准认定。
第二十条 各级别奖励需出具相应获奖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方可认定加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申报第二课堂分值认定材料时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假行为,取消该项目所得分数,并在该项目模块总分中扣除等量分数,情节严重者按考试违纪处理。辅导员、系在核实、复核材料时应客观、公正,如有作假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将在校期间第二课堂获得学分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分认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第二课堂各模块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但各模块总分不超过100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第二十四条 各模块学分认定标准分别见表1(思想品德修养模块)、表2(实践能力训练模块)、表3(创新能力培养模块)、表4(人文素质拓展模块)、表5(社会能力提升模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表1:思想品德修养模块学分认定标准
模块 |
成绩认定标准(总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
项目 |
加分标准 |
扣分标准 |
思想品德修养 2.5 学分 |
行为表现 |
政治 态度 |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 |
10分 |
如政治学习等规定的集体活动等 |
无故 不参加 |
10分/次 |
规定参加的院系党团集体活动及主题教育活动 |
合格 |
认真参加 |
25分 (基础分) |
迟到 |
5分/次 |
获奖 |
院级 |
10分 /项 |
早退 |
“两课”和 “形势与政策课” 不及格 |
10分 /门 |
系级 |
5分 /项 |
军训 |
规定学期内未完成 减20分 |
体质健康测试 |
未达标者减30分 |
学风 督查 |
合格 |
25分(基础分) |
上课 早操 自习 |
无故缺席 |
10分/次 |
公开 通报 表扬 |
院级 |
集体 |
6分/次 |
迟到 |
8分/次 |
个人 |
5分/次 |
早退 |
系级 |
集体 |
5分/次 |
其他不遵守教学秩序行为 |
个人 |
4分/次 |
日常 检查 |
系级通报批评 |
5分/次 |
获奖 |
院级 |
集体 |
10分 |
院级通报批评 |
8分/次 |
个人 |
8分 |
学术不端行为 |
如抄袭作业、论文、替课等 |
10分/次 |
系级 |
集体 |
6分 |
个人 |
4分 |
违 纪 行 为 |
警告处分 |
20分/次 |
突出 表现 |
在诚实守信、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爱心捐助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有突出表现的,视情况加5-10分/次。 |
严重警告处分 |
30分/次 |
记过处分 |
40分/次 |
留校察看处分 |
50分/次 |
特别说明 |
1. 此模块总分低于60分或受到院级处分者,取消其年度评奖评优资格。 2. 若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者,该模块记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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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实践能力训练模块学分认定标准
模块 |
项目 |
成绩认定标准(总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
实 践 能 力 训 练 2 学 分 |
社会实践 (社会调查) |
参与不少于7天素质训练实践活动,且形成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加50分。 |
公益劳动 |
体验类实践活动 |
帮助父母从事不少于7天的家务劳动或拜访师长不少于3人,并形成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家庭体验报告,加25分。 |
社会认知实践活动 |
从事不少于7天的社会认知实践活动,并形成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岗位体验报告或实践活动心得,加25分;其中注册青年志愿者并每参加2小时的志愿服务活动加1分。(此项加分上限为25分)。 |
社 会 实 践 奖 项 加 分 |
省市级 |
团队 |
负责人及成员分别加分40分,30分 |
个人 |
加40分 |
院 级 |
团队 |
院级一、二、三等奖负责人分别加30分、25分、20分,成员20分、15分、10分 |
个人 |
加30分 |
系 级 |
团队 |
系级一、二等奖负责人分别加20分、15分,成员10分、8分 |
个人 |
加20分 |
表3:创新能力培养模块学分认定标准
模块 |
项目 |
成绩认定标准(总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
内容 |
级别 |
创新能力培养 2 学分 |
讲座 培训 等 |
无 |
参加科技创新及职业技能培训讲座2次以上加20分,参加各级各类科技竞赛活动获得成功参赛奖,每次加10分。(此项加分上限为40分)。 |
技能竞赛 |
国家级 |
特等加90分,一等加75分,二等加65分,三等加55分。 |
省市级 |
特等加90分,一等加50分,二等加45分,三等加40分。 |
院、系级 |
院级特等加30分,一等加25分,二等加20分,三等加15分。 系级一等、二等,分别加15分,10分。 |
集体项 比赛 |
国家级、省市级、院级集体项目最多为6、4、3名学生加分,学生所得学分相同,成绩从第二名开始依次分别乘以系数0.9、0.8、0.7,同一作品参加多次竞赛只加一次分。 |
大创项目 |
国家级 |
完成并获得奖励,加分50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分别乘以系数0.9、0.8、0.7、0.6,5-8名加15分。 |
成功立项,课题主持人加15分,成员加11分。 |
省市级 |
完成并获得奖励,加分30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分别乘以系数0.9、0.8、0.7,4-6名加10分。 |
成功立项,课题主持人加10分,成员加8分。 |
院 级 |
完成并获奖加15分,第二、三名分别乘以系数0.9、0.8. |
成功立项,课题主持人加8分,成员加5分。 |
论文 |
国家核心刊物 |
第一作者加30分/篇,第二作者加20分/篇 |
加分上限为50分。 |
省级刊物 |
第一作者加10分/篇 |
加分上限为30分。 |
院系刊物 |
校园网、校报、金院学工加4分/篇,系内刊物加2.5分/篇 |
加分上限为20分。 |
专利 |
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与实用型和专利转让最多为2名作者加分,第一专利人加30分,第二专利人加20分。 |
创业实践 |
孵化基地 |
负责人加30分,成员加25分 |
创业园 |
负责人加60分,成员加50分 |
表4:人文素质拓展模块学分认定标准
模块 |
项目 |
成绩认定标准(总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
内容 |
级别 |
人 文 素 质 拓 展 2 学 分 |
各级各类文体活动、竞赛、训练 |
无 |
参加体育、文化、艺术团体长期训练并合格的加30分; 参加一次心理培训训练、成功参加一次体育比赛的加10分/项; 参加各级竞赛性质的文艺、辩论、演讲、征文等活动的加4分/项(此项加分线上为70分)。 |
文化艺术体育竞赛和演出 |
国家级 |
一等、二等、三等、三等以下奖项分别加40、30、25、20分。 |
省部级 |
一等、二等、三等、三等以下奖项分别加30、25、20、15分。 |
院 级 |
一等、二等、三等、三等以下奖项分别加20、15、10、8分。 |
系 级 |
一等、二等、三等分别加10、8、6分。 |
职业资格证书 |
英语证书 |
非英语专业国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加8分,六级425分以上加15分。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四级加15分,八级加20分。 |
计算机等级 |
国家二级、三级加8分,四级加15分。 |
其他 |
获得证书学期内每项加8分。 |
表5:社会能力提升模块学分认定标准
模块 |
项目类型 |
成绩认定标准 (总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算)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合格 |
加分标准 |
奖励 |
集体 |
个人 |
社会能力提升 1.5 学分 |
院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团委秘书处、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诚礼青年媒体中心、诚礼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学创管理中心、广播台主席 |
90 |
80 |
70 |
60 |
国家级 |
负责人 |
15 |
15 |
院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团委秘书处、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诚礼青年媒体中心、诚礼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学创管理中心、广播台副主席,系学生会主席、国旗护卫队队长 |
85 |
76 |
66 |
57 |
成员 |
7.5 |
院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团委秘书处、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诚礼青年媒体中心、诚礼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学创管理中心、广播台部长,系学生会副主席 |
75 |
67 |
58 |
50 |
省市级 |
负责人 |
8 |
|
院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团委秘书处、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诚礼青年媒体中心、诚礼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学创管理中心、广播台副部长,国旗护卫队队员、系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书 |
70 |
62 |
54 |
47 |
院学生会、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团委秘书处、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诚礼青年媒体中心、诚礼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学创管理中心、广播台干事 |
65 |
58 |
51 |
43 |
|
|
|
系学生会干事,班级班委、团支部成员(含寝室长、心理委员) |
60 |
53 |
46 |
39 |
成员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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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社团、协会成员并经考核认定能积极参与各项协会活动 |
50 |
44 |
39 |
33 |
能坚持参与勤工助学工作满一学期,经考核合格(由学生处认定) |
50 |
44 |
39 |
33 |
特别说明 |
1.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且履行工作职责,经评议在合格以上者,根据工作业绩按“表5”加分,不合格者不加分;兼任多项职务者,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加计分。 2.表中未列的其他学生组织加分,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共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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