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教学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途径,对于培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全面检验学生综合素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院级管理由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并由各系主任参加,对全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教务处负责全院毕业论文(设计)的总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为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第四条 各系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组织管理实施工作。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制定出本专业具有一定深、广度的选题,满足综合训练的基本要求,并做好毕业论文(设计)信息收集、上报、归档、总结等工作。
第三章 选题管理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工作应于每年的秋季学期开始,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结合专业确定。题目的确定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选题前由具有指导资格的教师提出若干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相同的合并为一个指导组,每组确定一定数量的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由专业带头人组织指导教师讨论后,向学生发布并介绍题目情况,根据学生志愿确定其题目,经专业带头人审定后报系备案。
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使学生受到全面的科研和专业基本技能训练;
2.坚持专业理论和科研、生产或社会实际相结合,注重课题的应用性和创新性,课题来源于行业企业、来源于实际问题,成果要运用到企业实践中,不低于50%的毕业论文(设计)应紧密对接行业企业生产真实实际,以行业企业的真实需要作为基础,结合行业企业和就业意向“真题真做”;
3.备选论文题目数量应大于毕业生人数,确保学生一人一题,每年题目更新率不低于40%;
4.对外语、计算机及文献检索有较高的要求;
5.难度适当,学生经过努力能按时完成任务;
6.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的大型应用性项目,在体现合作精神的同时,应明确对每个学生的要求和独立完成的任务,保证每个学生的工作量饱满。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及评阅教师的资格及要求:
1.指导教师及评阅教师应由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担任,其资格由各系负责审查;
2.指导教师要参加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的审定,按规定组织学生开题工作;
3.每位指导教师每届指导的学生原则上不超过10人;
4.指导教师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及时辅导,要保证充足的辅导时间,并对辅导情况做详细记录;指导教师要审阅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生修改、定稿、答辩,给出论文成绩。
5.评阅教师要认真审阅毕业论文(设计),并评定论文成绩。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八条 学生在明确题目和指导教师后,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并及时下发给学生。各系应于第七学期第6教学周前组织开展学生选题、确定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向学生下达任务书工作。
第九条 学生接到指导教师的任务书后,应认真查阅相关文献,并撰写《哈尔滨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各系应于第七学期第8教学周前组织开展审阅学生开题报告工作。
第十条 学生应按照任务书的进度安排开展工作,指导教师及时检查学生完成任务的情况,提出指导意见,及时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表》,要求学生按时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表》。答辩前指导教师应验收学生的全部文档资料。
第十一条 学院将组织各系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对于指导不力的教师,应及时更换;对于未按进度安排完成任务的学生,应延期结题或更换题目。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主要应包括:封面、原创性声明、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等。
第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量可由各专业结合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规范化要求。其基本要求是:
1.毕业论文(设计)写作量:学生要独立完成正文8000~15000字(或相当信息量)的毕业论文(设计)一篇;
2.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必须严格执行《哈尔滨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格式及撰写规范》;
3.毕业论文(设计)必须附注参考文献,毕业论文(设计)中至少要引用10篇及以上参考文献,原则上要求至少有5篇参考文献是近3年的数据或资料。
第五章 答辩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最终成绩实行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由各系统一组织答辩。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各一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包括系主任、系副主任、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和部分指导教师。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高级职称及以上的外单位专业人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任必须具有高级职称,委员必须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答辩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指导毕业答辩工作,确定答辩程序;
2.组织对毕业论文(设计)的预审,拟定预提问题提纲,听取指导教师与评阅教师的意见;
3.听取学生毕业答辩,并认真做好记录;
4.组织对学生答辩进行评议,写出评语,评定成绩,评语要明确提出优缺点。
第十六条 答辩前,指导教师对通过论文查重检测标准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分,并填写评语,明确是否同意参加答辩的意见。评阅教师对指导教师同意参加答辩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评分,并填写评语。指导教师不同意参加答辩的毕业论文(设计),如学生有异议,由所在系答辩委员会复议,没通过复议的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计为零分。
第十七条 各系应在第八学期第11教学周前完成答辩工作。答辩时,学生自述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答辩小组成员应就论文(设计)的相关成果、难点问题的解决途径和应用前景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提问。根据答辩情况,答辩小组给出成绩,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评定分数表》。做好答辩记录,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后,需经各系主任按规定严格审核批准,然后向学生及时公布,成绩结果应符合正态分布。答辩委员会负责填好每位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评语。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经过答辩。凡未交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只发结业证书,不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院将启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对学生最后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全面检测,查重率大于30%的,不准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发现有代做、代写毕业论文(设计)情况,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计为零分,并视情节给予学生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获得国际级学科竞赛名次或国家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可免写毕业论文(设计),直接申请学位答辩。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系要认真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管理、保存、归档工作。
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材料齐全,装订整齐。装订顺序如下:封面、原创性声明、目录、中文摘要、英文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任务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指导记录表、指导教师评定分数表、评阅教师评定分数表、答辩评定分数表、答辩记录表、查重报告。
2.装订成册的院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材料交学院档案室一份归档。所有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材料各系留存。
3.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由各系建档保管5年。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经费包括指导费、答辩费及其他费用。学院根据各系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数量将教师指导费及答辩费计算相应教学工作量(具体参照《哈尔滨金融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统一发放,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教务处审核后报财务处。
第八章 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教师和学生认真负责地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学院将对获得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及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奖励,并将每年开展一次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推荐比例一般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3%以内。各系将不少于3名专家的推荐意见和论文原件以及其他论文实物档案等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及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的奖励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及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哈尔滨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修订稿)》(哈金院〔2019〕32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