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黑龙江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黑学位〔2022〕3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凡经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标准
第三条 符合学校毕业要求,同时符合下列各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分绩点达到6.5及以上;
(四)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四条 不符合毕业要求而结业,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回校重修相关课程,重修后符合第三条规定,学生本人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符合毕业要求,学分绩点未达到6.5而未授予学士学位,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回校重修相关课程,重修后符合第三条规定,学生本人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受过记过(含)以上处分,且符合第三条第一至第三款,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解除处分,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学生本人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考取应届硕士研究生;
(二)学分绩点达到7.5及以上;
(三)以哈尔滨金融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排名第一,在中国知网(CNKI)、万方数据库和维普网可查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参加学校组织论文答辩且合格;
(四)以哈尔滨金融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省级或国家级奖励,其中“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得国家级奖励排名前三或省级奖励排名第一。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所修学分及学分绩点、与学位授予有关资料,审查后将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建议名单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建议名单提交至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四)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五)学校下发文件公布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全日制本科生,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